專題一:粵港澳科技合作專題(港澳科技成果來粵轉化項目)
(一)支持內容
支持港澳機構以擁有知識產權、目標市場明確、產業化前景良好的技術成果為基礎,與廣東省創新主體合作,開展以產業化為目標的研究開發,向市場提供新產品或新服務。重點領域為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現代種業和精準農業、現代工程技術,重點關注我省“雙十產業集群”發展。項目實施周期為2 年。
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三類項目:一是粵港澳聯合實驗室依托單位組織的成果轉化項目;二是生物醫藥領域與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有關的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三是集成電路領域的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二)申報條件
1.本專題牽頭申報單位應在“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科技合作委員會協商確定的港澳高校名單”中(名單見附件3),或者是特區政府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立非牟利研發機構。
2.本專題申報必須包括至少1家廣東企業作為參與單位。鼓勵牽頭申報單位聯合其他國家的創新主體共同申報。
3.項目參與各方就合作項目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研發任務、分工與知識產權歸屬,必須包含在廣東省內進行產業化的條款,且須符合內地與香港、澳門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未簽署合作協議的單位不得列為項目的合作單位。
4.項目組成員須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員。
5.內地參與合作的企業須提供自籌經費。企業自籌經費總額不低于本專題項目財政資助金額。鼓勵企業根據項目實際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資金,自籌經費配套情況將作為衡量項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據之一。
6.項目負責人應為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相關專業博士學歷且從事本領域科研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且從事相關科研工作10年以上。受聘于廣東單位的港澳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項目組成員,但不得同時以境內、境外兩種身份負責或參與項目。
7.同一項目已申報本指南專題一或“2020~2021年度國際科技合作專題”的,不得重復申報本專題。
8.項目負責人應無在研的省級粵港澳聯合創新領域或國際科技合作領域項目。
9.項目牽頭申報單位需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試行)》及本指南要求完成申報及相關后續程序。
專題二:粵港澳科技合作專題(粵澳聯合創新資助項目)
(一)支持內容
粵澳科技創新聯合資助項目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和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聯合征集、聯合資助。支持廣東省創新主體聯合澳門合作伙伴,在電子信息、生物醫藥(中醫藥)、節能環保、智慧城市、海洋科學等涉及兩地民生發展和前沿科技的領域開展聯合技術研發、技術轉移及產業化合作。項目實施周期為2年。
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兩類項目:一是粵港澳聯合實驗室依托單位組織的項目;二是生物醫藥(中醫藥)領域與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有關的研發項目。
(二)申報條件
1.本專題粵澳雙方牽頭申報單位中必須有一方為企業。
2.粵澳兩地牽頭申報單位須就同一合作項目分別向各自科技管理部門進行申報,單方提交的項目申報材料無效。立項后兩地科技管理部門將分別對粵澳兩地牽頭申報單位給予資助。
3.雙方項目申報書中關于項目名稱、雙方牽頭申報單位、雙方項目負責人和實施周期等關鍵信息必須一致。澳門牽頭申報單位須按澳方科技管理部門要求提交項目申請,具體信息可登錄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官網(http://www.fdct.gov.mo/zh_tw/union_funding_detail/article/jw63vcqr.html)查詢。
4.項目參與各方就合作項目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研發任務、分工與知識產權歸屬,且必須符合內地與澳門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未簽署合作協議的單位不得列為項目的合作單位。
5.項目組成員須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員。
6.內地企業作為牽頭單位或參與單位申報本專題,須提供自籌經費。企業自籌經費總額不低于本專題項目財政資助金額。鼓勵企業根據項目實際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資金,自籌經費配套情況將作為衡量項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據之一。
7.項目負責人應為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相關專業博士學歷且從事本領域科研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且從事相關科研工作10年以上。受聘于廣東單位的外籍科研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項目負責人,但不得同時以境內、境外兩種身份負責或參與項目。
8.項目負責人應無在研的省級粵港澳聯合創新領域或國際科技合作領域項目。